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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景夫INVESTOR摘要:生活垃圾分类奖励、补助经费包括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化资源化项目运维补助,农村卫生保洁补助,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补助,示范创建奖励,工作创新奖励,再生资源回收补助等。


关于印发《杭州市富阳区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富阳区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一步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85号)、《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化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18〕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区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资金,根据区委、区政府下达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任务以及当年政府财力确定,具体由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统筹安排并负责管理。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及当年区委、区政府决策实施项目要求;

(二)符合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远景规划;

(三)符合我区绿色产业转型升级的发展方向;

(四)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注重效益;

(五)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重;

(六)坚持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向多元化、社会化和市场化发展。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按用途分为:

(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

(二)项目建设经费;

(三)各类工作补助和考核奖励资金。

第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包括宣传经费、督查经费、垃圾分类大比武活动经费、垃圾分类业务培训经费、外出考察学习经费、全区性会议有关经费、垃圾分类专职员经费、垃圾分类信息采集服务经费、生活垃圾清运费用、大件垃圾清运费用、其他垃圾焚烧处置经费、易腐垃圾资源化处置经费、有害垃圾处置经费、应急经费等。

(一)宣传经费是指主要用于全区垃圾分类工作推进宣传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媒体宣传经费。指媒体发布的垃圾分类宣传支出,包括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网络、短信等方式发布所发生的费用,不含区外媒体发布的垃圾分类宣传支出。    

2.宣传手册、横幅、公示牌等费用。包括宣传手册印刷费、公示牌制作费等。

3.垃圾分类收运车辆外观宣传标语费用。包括车辆外观标识、标语的统一制作、更新等。

4.其他费用。包括垃圾分类“五度一感”调查、线上有奖知识竞答、线下宣传活动等产生的费用。

(二)督查经费主要用于区分类办督查全区垃圾分类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包括督查用车、督查APP程序开发等相关工作。

(三)垃圾分类大比武活动经费是指由区政府统一组织举办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物业小区、学校、医院、商超、企业等垃圾分类大比武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四)垃圾分类业务培训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垃圾分类工作者参加垃圾分类工作相关培训所产生的费用。

(五)外出考察学习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垃圾分类工作者外出考察学习所产生的费用。

(六)全区性会议有关经费主要用于召开全区性垃圾分类工作推进大会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视频制作费、会议资料制作费等。

(七)垃圾分类专职员经费是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给相关企业垃圾分类专职员经费。按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化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18〕12号﹚规定,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垃圾分类专管员制度,每个街道(乡镇)配置2—3名参照社工待遇的专职人员,报经区政府同意,我区共有64名垃圾分类专管员。

(八)垃圾分类信息采集服务经费是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给相关企业垃圾分类现场数据采集服务费用。

(九)生活垃圾清运费用是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给相关企业生活垃圾清运费用。全区生活垃圾清运费用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垃圾分类专项经费。

(十)大件垃圾清运经费是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给相关企业大件垃圾清运经费。根据《关于调整杭州市垃圾分类工作日常检查办法(试行)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管理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分类办〔2020〕5号)规定,各区、县大件垃圾应规范清运。

(十一)其他垃圾焚烧处置经费是指在全区其他垃圾焚烧处置中支付给相关企业焚烧处置的经费。根据《富阳区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处置PPP项目合同》规定集中焚烧处置。

(十二)易腐垃圾资源化处置经费是指在全区易腐垃圾处置中支付给相关企业资源化处置经费。根据《富阳区循环经济产业园餐厨垃圾处置项目PPP项目合同》或其他合同规定处置。

(十三)有害垃圾处置经费主要用于暂存点场地租赁,分拣、管理人员聘用,水、电、维修支出和有害垃圾无害化处置。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害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分类办〔2020〕3号)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有害垃圾经暂存点分拣后应分类存放,根据类别交由有相应危废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十四)应急经费是指根据省市区各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求,专项用于完成调整或增加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任务的支出。

第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项目建设经费包括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项目建设经费,投放亭(移动投放亭)、集置点建设经费。

(一)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项目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资源站点建设(不包括土地征用费)、收运设备购置等。

(二)投放亭(移动投放亭)、集置点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乡镇(街道)分类投放亭和集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

1.投放亭建设(移动投放亭)指全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城区(指未纳入农村生活垃圾处置项目建设和运维的区域)分类投放点基础设施建设。

2.集置点建设指开放式城区集置点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奖励、补助经费包括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化资源化项目运维补助,农村卫生保洁补助,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补助,示范创建奖励,工作创新奖励,再生资源回收补助等。

(一)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化资源化项目运维补助主要用于各乡镇(街道)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化资源化项目运维补助,包括:水、电、人员支出、维修支出。

(二)农村卫生保洁补助

为建立农村卫生长效保洁制度,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清洁乡村”工作,主要用于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和长效保洁等工作经费补助。

1.村级长效保洁补助资金。

2.乡镇(街道)公共区域及沿线长效保洁补助资金。

(三)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补助。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市分类办〔2019〕3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城管局〔2019〕131号)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补助主要用于乡镇(街道)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奖补,包括专管员经费、镇街级宣传经费、镇街级奖励资金、项目建设费用、垃圾桶采购经费等。

(四)示范创建奖励主要用于奖励通过省、市级示范单位评选及2021年区级以上示范单位评选的单位。

(五)工作创新奖励主要用于奖励垃圾分类工作经验或方法在省级以上层面被广泛推广的乡镇(街道)。

(六)再生资源回收补助主要包括再生资源回收站(房)运维补助、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补助和快餐服务业低价值可回收物专线清运补助。

1.再生资源回收站(房)运维补助主要用于再生资源回收站(房)日常运维产生的人员工资、水、电、维护等支出。

2.低价值可回收物补助主要用于我区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的运维成本补助。

3.快餐服务业低价值可回收物专线清运补助主要用于本区内麦当劳、肯德基(KFC)等快餐连锁店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纸塑铝复合包装(利乐包)、纸质快餐盒、食品外包装等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补助。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使用

第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由区城管局根据相关制度及区城管局内部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化资源化项目建设经费。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为建设主体,建设资金根据合同价,在完成工程量50%,区城管局拨付合同价款30%的工程款,项目验收完成后拨付至合同价70%的工程款,完成财务决算,拨付剩余工程款。

项目建设的其他资金,在项目实施后由区城管局拨付资金总额的70%款项,待工程全部完工后,根据该项目的财务决算报告,区城管局拨付剩余款项。

第十条  投放亭(移动投放亭)、集置点建设经费。

开放式城区投放亭(移动投放亭)和集置点建设及日常管理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建设资金根据合同价,在完成工程量50%,区城管局拨付合同价款30%的工程款,项目验收完成后拨付至合同价80%的工程款,完成工程结算审计,拨付剩余工程款。

封闭式小区投放亭(移动投放亭)建设及日常管理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建设资金在项目验收完成后,区城管局根据建设面积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补助标准:10平方米以下补助2万元,10(含)-12平方米补助2.2万元,12(含)平方米以上补助2.5万元。

第十一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化资源化项目运维补助。

仍在使用农村易腐垃圾处理资源站的乡镇(街道),易腐垃圾运输车每年更新、维修费按0.1万元/辆计算;农村易腐垃圾收集员按每人2.5万/年计算;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站操作员按1.5个人/站计算,工资每人按2.5万/年计算;水电及运行费用,1吨级处理设备按每年3万元/台计算,2吨级处理设备按每年4万元/台计算;机械维护费,1吨级处理设备按每年2万元/台计算,2吨级处理设备按每年3万元/台计算,并由乡镇(街道)统一安排使用。

已关停农村易腐垃圾处理资源站的乡镇(街道),易腐垃圾运输车更新、维修费根据核定车辆数每年0.1万元/辆计算;农村易腐垃圾收集员按每人2.5万元/年计算;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站运维补助费按2万元/个计算,包括人员、水、电等支出。

乡镇(街道)易腐垃圾运输至循环经济产业园或欢坞岭易腐垃圾处置点处置的运费,由区城管局根据清运合同或协议,按实补助。

第十二条 农村卫生保洁补助

区财政分别按农村常住户籍人口40元/人/年和5元/人/年的标准安排村级长效保洁补助资金和乡镇(街道)公共区域及沿线长效保洁补助资金,与乡镇(街道)财政按规定标准安排的保洁经费由乡镇(街道)统筹安排使用。

区城管局根据2019年度统计的农村常住户籍人口数为准,每年在5月份和11月份各拨付农村卫生保洁补助资金的40%,余下部分根据富阳区农村卫生保洁考核办法进行拨付。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补助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补助具体分为三档,第一档:富春街道,补助标准为230元/户;第二档:银湖街道、春江街道、鹿山街道、东洲街道、新登镇、大源镇、场口镇、万市镇,补助标准为190元/户;第三档:春建乡、新桐乡、渌渚镇、胥口镇、永昌镇、灵桥镇、里山镇、渔山乡、上官乡、常绿镇、常安镇、龙门镇、环山乡、湖源乡、洞桥镇,补助标准为150元/户。

区城管局根据上年度统计的户籍人口数为准,每年在5月份和11月份各拨付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补助资金的40%,余下部分根据富阳区乡镇(街道)生活垃圾考核办法进行拨付。

第十四条 示范创建奖励

区级示范创建奖励标准:示范行政村5万元/个,示范社区5万元/个,示范小区3万元至5万元/个(其中总户数在500户以下的奖励3万元,总户数在500(含)-1000户的奖励4万元,总户数在1000户(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示范医院5万元/家(仅限民营医院),示范学校5万元/家(仅限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示范农贸市场5万元/个,示范大型综合体10万元/个,示范餐饮企业5万元/家,示范大型宾馆5万元/家,示范大型超市5万元/家,示范公益组织3万元/个,示范工业企业5万元/家,示范再生资源回收企业10万元/家,示范运维企业10万元/家,示范保洁公司5万元/家,最佳专职员0.2万元/名,最佳专管员0.2万元/名,示范家庭0.2万元/户。

行政村成功创建市级或省级示范单位,每提高一个创建档次,在区级奖励标准上增加5万元。小区成功创建市级或省级示范单位,每提高一个创建档次,在区级奖励标准上增加1万元。乡镇(街道)成功创建省级示范单位,奖励50万元/个。成功创建市级或省级示范单位的,上级有定向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其他类型的上级定向奖励,按实拨付。

示范创建奖励类考核细则由区城管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城管局根据考核结果经在区级媒体公示后拨付奖励资金。

上述分类示范创建单位获奖后,在以后的各类各级检查中被摘牌的,一律追回相应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工作创新奖励

乡镇(街道)的垃圾分类工作经验或方法在省级以上层面被广泛推广的,省级层面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国家级层面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补助

具体拨付标准以富阳区再生资源回收补助实施意见为准,区城管局根据实施意见,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等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责任,确保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乡镇(街道)应设立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明细账,实行专款核算,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分类办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8日起实施,适用于2021年度,在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已经开展垃圾分类相关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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