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促进湖州南太湖新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委各部门,市各部门派驻分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关于促进湖州南太湖新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经2019年新区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和第28次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30日
促进湖州南太湖新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对南太湖新区打造“全国践行‘两山’理念示范区、长三角区域发展重要增长极、浙北高端产业集聚地、南太湖地区美丽宜居新城区”的目标定位,践行新发展理念,大力培育城市经济新业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加快经济转型发展,构建服务产业新体系,提高财政引导资金使用绩效,在国家、省、市相关服务业奖补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新区实际,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项目建设
1.积极向上申报项目。对首次列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市服务业“大好高”项目的,项目主体工程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期限内或项目备案建设周期内按时开工建设且统计入库的,给予项目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对区以上服务业重点项目(不含房地产、基础设施及商贸综合体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期限内(租赁协议期限内)完工且经竣工验收投入运营的,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显示的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租赁价款)在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投资额特别大或引领带动作用特别强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二、鼓励做大做强
3.培育服务业龙头企业。对首次获得“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浙江省服务业高端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复评获得“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湖州市服务业优强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个连续三年获得“湖州市服务业优强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支持旅游企业推广营运。对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民宿等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星级旅游饭店、绿色旅游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连续两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区内旅行社新增出境旅游资质许可并正常营业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凡组织游客赴南太湖新区2个及以上景区景点游览并入住本区相应旅游饭店、生态度假庄园、民宿的,全年组团游客达到1000人次及以上的,给予30元/人次的奖励,3000人次以上部分给予35元/人次的奖励,5000人次以上部分给予40元/人次的奖励,10000人次以上部分给予45元人次。(该项奖励学生、军人、老年团按人数折半计算〈导游、司机不纳入人数计算〉,每个旅行社不超过40万元。)凡由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文旅博览会、交易会、推介会等重大宣传推广活动,由区承担展位(展台)费用;组织文旅产品参加的,给予每人次500元/天的补助(每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人)。
5.推动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对首次下转上、新升规的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按照15万元基数给予奖励。其中,升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次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大于20%,奖励5万元;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大于20%,奖励5万元。楼宇内新引入的、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实现上规入统的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再追加2万元奖励。
三、聚焦重点产业
6.提升发展现代商贸业。商贸批发企业当年首次实现销售额10亿元、20亿元、30亿元及以上的,商贸零售企业当年首次实现销售额5亿元、10亿元、2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住宿业企业当年首次实现营业额3000万元、8000万元、1.2亿元及以上的,餐饮企业当年首次实现营业额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7.促进发展现代物流业。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现代物流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首次评定为3A、4A、5A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物流基地、省级重点培育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8.加快发展旅游服务业。扶持夜间文旅经济产业发展,积极鼓励文化沙龙、深夜影院、驻场演出、音乐俱乐部、24小时阅读空间等时尚文化业态发展,通过举办各类夜间活动(市集),激活夜间文化艺术消费,根据活动开展情况,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大力开发夜游线路、夜赏文创、夜品佳肴、夜购产品、夜习科普、夜健体魄等个性化消费产品,促进文、旅、商、学、体全面融合。根据场所经营规模及纳税情况,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开发和推广具有南太湖特色的文旅商品,依活动级别和所获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1万元)。
9.积极发展健康服务业。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8000万元、1.5亿元的健康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5万元、20万元。首次列入省级健康产业重点培育清单的企业、项目和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0.鼓励营利性企业上台阶。营利性服务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I门类、L门类、O门类和R门类。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500万元、4000万元、8000万元、1.5亿元及以上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不含通信运营等垄断性行业企业,下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鼓励企业研发嵌入式软件系统,对获得软件著作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500万元、3000万元、6000万元、1.2亿元及以上的租赁商务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四、提升质量品牌
11.加强质量标准建设。对当年开展卓越绩效管理、6S现场管理的企业,经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当年为主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参与减半执行。对当年为主制定“浙江制造”团体标准、通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合格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12.加快企业品牌培育。对当年获得国家、省(提名奖)、市、区各级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3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老字号”、“湖州老字号”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5万元、2万元。
13.加强旅游品质提升。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旅游景区(不含景区村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新评定为“银树叶级”“金树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新评定为“银鼎级”“金鼎级”的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首次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为银宿级、金宿级、白金级民宿的,按每个房间分别给予5000元、8000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品质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6万元、15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各类先进旅游人才、参加全市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服务技能比赛中取得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个人或单位分别给予市配套奖励。鼓励导游员参加中、高级资格考试和培训,对新取得高、中级导游员资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2000元/人。
14.加快统计诚信示范建设。加强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对首次复评获得“湖州市统计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发展城市经济
15.强化楼宇入驻。对新引入注册经营在商务楼宇且两年内主体税种税收首次年度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从事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等新兴服务业企业当年主体税种税收达到30万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度为当年税收金额的5%,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上述企业每平方米税收达到2500元及以上的,补贴额度为当年税收金额的8%,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注册在商务楼宇的企业,连续三年主体税种税收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且每年税收增长20%以上,一次性追加补助20万元。对从区外新引进的大企业大集团、企业总部,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16.培育重点楼宇。税收贡献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楼宇单位给予每幢楼宇管理单位一次性10万元奖励;连续三年税收贡献1000万元及以上且年增长10%及以上的重点楼宇单位,给予每幢楼宇管理单位一次性30万元奖励。鼓励社会化单位参与楼宇的招商、运营和管理。
17.提升楼宇品质。对经市级部门认定的三星级以上楼宇,给予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三星级楼宇奖励10万元,四星级楼宇20万元,五星级楼宇30万元。鼓励楼宇聘用国家二级(含)以上资质的物业公司,对受聘的签约三年以上且合同执行满一年的国家一级物业公司、国家二级物业公司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楼宇整体改造升级,楼宇改造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按改造投资总额的10%,对实施改造工程的投资主体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8.加大城市经济财政奖补力度。为鼓励街道做大做强辖区城市经济新业态,加大对街道经济工作的财政奖补力度,设立街道经济工作专项奖补资金。对街道委托代征税费收入(如私房出租代征、零星销售代征)、街道协税护税税费收入(如外来建筑联系单)、街道招财引税项目企业缴纳税费收入当年增量新区所得部分给予街道相应奖励。街道经济工作专项奖补资金纳入街道部门综合预算管理,统筹用于街道项目支出。街道可以从经济工作专项奖补资金中,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项目引荐单位或个人的奖励。具体条款及操作规程在区对街道的财政体制文件中进行明确。
六、促进电子商务
19.鼓励企业拓展国内电商业务。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零售业务的企业,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首次达到3000万元以上,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追加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提高1000万元,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追加一次性奖励10万元。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零售业务的企业,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年增幅高于15%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200万元。
20.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鼓励企业通过AMAZON、EBAY、速卖通、WISH等第三方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开展业务。在第三方知名跨境电商平台新开设店铺,且年度产生10万美元以上网络交易实绩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所产生实绩纳入海关统计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线上跨境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万美元、1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首次达到200万美元以上,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追加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提高100万美元,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追加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线上跨境年销售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增幅高于15%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50万元。
21.鼓励本地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共享平台、供应链、网红直播等自建自营电商平台,年度网络交易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首次达到3000万元以上,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追加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提高1000万元,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追加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企业自建电商平台年度网络交易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年增幅正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建立独立核算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且正常运行,其硬件及配套软件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50万元。
22.引进区外优质电商项目和服务商。对国内外知名企业、平台在湖州南太湖新区投资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年度区内净入库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每提高1000万元,再追加一次性奖励2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200万元。积极引进全球知名电商平台服务商,对引进的全球知名电商平台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企业,当年度新增服务南太湖新区有电子商务交易实绩企业超过100家的,给予奖励10万元;每增加100家,再追加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对特别优质电子商务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23.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在南太湖新区注册并正常经营的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入驻并正常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达到20家、40家,分别给予建设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5万元、20万元。入驻并正常经营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首次达到20家、40家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基地、楼宇),分别给予建设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家以上享受市里政策)申报奖励的电子商务园区要求达到以下标准: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正常运营,且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达70%以上(含);电子商务配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达总建筑面积的10%以上(含)。园区年度网络销售额不少于5000万元(含)。
24.鼓励电子商务创新示范。鼓励企业发展新零售、新业态等,对成功创建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创新试点并通过验收的,在市级基础上分别再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示范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当年度被认定为浙江省电子商务企业或产业基地等级评定4A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度被认定为5A级的,再追加一次性奖励5万元。
25.加快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加快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鼓励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或租用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对当年度被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项目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度被认定为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项目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租用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给予当年度租金最高1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6.创新优化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对由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或实践基地进行电商培训的,根据当年培训人数,按照100元/人(次)给予参训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纳入浙江省电子商务行业统计监测系统的企业,每月按要求按时报送相关数据,且上报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经商务部门认定后给予企业(含经办人员)每年3000元的补助,其中经办人员补助不得低于总额的50%。
七、附则
(一)本意见中的项目、企业要求是纳入统计的服务业投资项目库的项目、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库的企业;同时,企业必须是在南太湖新区范围注册、依法经营、诚信纳税。楼宇政策条款适用于纳入湖州市楼宇经济信息管理平台的市场化运营的商务楼宇、企业、组织或机构,电子商务政策条款适用于纳入浙江省电子商务行业统计监测系统管理的电子商务企业、组织或机构。
(二)近三年发生环保、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和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企业,取消享受当年申请资格。对“亩产效益”评价列为末档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整治倒逼,不享受本政策。对于企业招商投资协议中已明确享受同类奖励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三)本意见中涉及的企业税收和楼宇税收等有关税收指标均指主体税种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意见中企业享受的财政奖补,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有关豁免内容按照“管委会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四)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时符合本政策多项条款或同一事项与其他经济政策条款有交叉的,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政策执行。对已获得过政策奖励的条款,在申请该条款不同标准(台阶)奖励时,补足差额部分。
(五)本意见奖补项目同时符合市级(含)以上奖补优惠政策的,在上级财政奖补的基础上,按本意见规定追加区级财政奖补(其中,涉及第11、12、14条关于提升质量品牌内容的区级政策标准包含市级标准,且同样适用于工业企业)。
(六)本意见中的销售收入以经济发展局(统计局)数据为准;企业税收和楼宇税收等有关税收指标以区财政局审核确认为准;电子商务网销数据以电商平台后台数据为准;涉及投资额的,以企业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为准;企业获得各项荣誉的认定按实际发文时间确定。
(七)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原《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十条意见》(湖集(开)委〔2016〕77号)废止,原《关于促进商务发展的八条意见》(湖集(开)委〔2016〕78号)相关条款同步废止,其他与本意见不符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八)本意见由湖州南太湖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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