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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林业在推动实现碳中和愿景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新路径,加快建立健全绿色生态林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子,结合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的重要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节市行政区域内林业碳票制发、登记、流转、质押、抵消、管理、监督等,均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林业碳票,是指毕节市行政区域内权属清晰的林地、林木,依据《毕节市林业碳票碳减排量计量方法(试行)》,经第三方机构监测核算、专家审查、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签发的碳减排量而制发的具有收益权的凭证,赋予交易、质押、兑现、抵消等权能,单位为吨(以二氧化碳当量衡量)。
已备案签发或拟策划申报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国际核证碳减排标准(VCS)的林地、林木,不得依据本办法重复申请制发林业碳票。
第三条 林业碳票管理基本原则:依法、自愿、公开、诚信。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所涉及林地林权《不动产权证》的办理(补办)和审核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的备案签发、抵消等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的制发、登记、流转、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各林业碳票的质押、融资、保险、市场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应当制定林业碳票监测核算、专家审查碳汇量、碳票登记、碳票流转、碳票抵消、碳票注销等工作制度,并报送毕节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三方不定时组织抽查工作,采取现场核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检查有关信息系统等对林业碳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林业碳票的内容必须包括:
1.持有人姓名或持有单位名称;
2.属于共有的须注明各自持有比例;
3.项目地点、森林面积、监测期时限以及监测期内的碳减排量;
4.碳票转移或变更相关信息;
5.其他应当记载的相关信息。
林业碳票为毕节市行政区域内林业碳汇权益资产交易的“身份证”,严禁出现涂改碳票、一证多卖等行为。
第八条 鼓励和引导林地、林木所有权人根据本办法申请制发林业碳票。已实行分山分林到户的林木所有权人,可以自愿联合或依托集体经济组织或依托国有林业单位申请制发林业碳票。
联合申请制发林业碳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事前约定从林业碳票流转收益中提取一定的工作经费,包括林业碳票项目监测核算、专家审查等费用。
第九条 申请制发林业碳票的林地、林木,不影响其所有权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监测期内规划采伐的林地、林木不得申请制发林业碳票,但以森林经营为目的抚育采伐可以申请碳票的制发。
第十条 毕节市林业碳票由市林业局负责制发。
申请制发林业碳票,应当提供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备案签发的碳减排量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一条 毕节市林业碳票实行实名制登记。林业碳票遗失、损毁的,经向市林业局报告挂失并公告后,可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林业碳票权利人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或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以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涉及资产转移的其他变更情形的,需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林业碳票因买卖、赠与、继承、公司合并、分立等情况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或因司法判决或裁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碳票交易由毕节市、县(自治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碳票信息发布平台,设立碳票交易的专项账户,成立碳交易机构。碳票的持有人可向市、县(自治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将所持有的碳票拟流转交易信息对外发布。毕节市、县(自治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需实时关注国家和省级的碳汇市场政策变化情况,并林业碳票持有、流转、结算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林业碳票可采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流转,如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
林业碳票流转必须以林业碳票作为实物依据,同时积极鼓励采取电子化的资金交易方式进行流转。
林业碳票用于质押贷款的期间不得转让。林业碳票用于抵消对应的碳排放量后,应立即进行注销,不再参与到市场流转中。
第十五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参与减排的旅游景区(景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履行法定义务植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年度购买林业碳票,以抵消碳排放量,实现碳中和。
第十二条 鼓励在毕节市举办的大中型活动,优先购买林业碳票、营造碳汇林等方式抵消碳排放量,实现碳中和。
第十三条 鼓励碳服务的机构或国有企业单位采取保底收购、溢价分成等方式收储林业碳票。
第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碳资产质押融资、碳金融结构性的存款、碳债券、碳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参与林业碳票储存、交易、融资等。
第十五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有关碳资产的保险、再保险业务,支持林业碳票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发新型质押贷款产品,探索将林业碳票作为贷款的可质押物。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制发的林业碳票,不代表具备国家发改委《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核证的碳减排量的同等权益。
第十八条 毕节市林业碳票式样由市林业局统一设计、印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毕节市林业碳票制发登记工作流程
一、申请制发林业碳票
(一)申请。制发林业碳票,申请人应当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制发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林权证或林权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4.第三方机构监测核算报告;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不含外业调查时间)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调查。涉及林权证和林权不动产权证的审核,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转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通过初审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审定。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监测核算报告及其碳减排量进行专家审查。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出具审定意见,并转送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签发;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专家审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备案签发。市级生态环境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备案签发,并转送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五)制发碳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林业碳票制发,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林业碳票制发、登记不收取费用。
二、申请林业碳票变更登记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林业碳票原件;
4.变更登记相关佐证要件及复印件;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调查。
(三)变更登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料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林业碳票补发登记
(一)遗失、损毁挂失。申请人应当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遗失或损毁书面报告及以下资料:
1.补发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在市级以上媒体或报刊公告原件;
4.补发登记相关佐证要件及复印件;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调查。
(三)补发登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料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发登记。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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