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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技区管发〔2019〕36 号
区直各部门,各镇、街道,驻区各单位:
现将《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2019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威海市委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不断推动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指: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三条 奖励资助资金来源:区财政在创新专项中安排奖励资助专项资金。
第四条 扶持对象为区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在区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业及专利列入经区统计范围的专利权人。
第五条 奖励资助范围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与专利维持资助;
(二)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PCT专利申请;
(三)软件著作权资助;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资助;
(五)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
(六)专利产业化奖励;
(七)专利创造大户奖励;
(八)专利技术交易促进奖励;
(九)专利质量奖;
(十)知识产权保护奖励。
第六条 专利申请、授权资助与专利维持资助标准
(一)专利申请资助标准。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1年内,单位申请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4000元。
(二)专利授权资助标准。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000元;个人权属明确的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每件资助5000元;获得国(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2个国家予以资助。
(三)专利维持资助标准。企事业单位维持6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价值的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000元资助。
第七条 软件著作授权资助标准。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件资助1000元。
第八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资助标准。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资助3000元。
第九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且年度内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件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条 专利产业化奖励标准
2018年12月后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后年度产值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产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和1000万元之间的奖励10万元,产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和500万元之间的奖励5万元,每项专利只享受一次奖励。
第十一条 专利创造大户奖励
(一)专利创造大户一等奖。年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7件以上的(含7件)且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的单位,授予专利创造大户一等奖,奖励10万元。
(二)专利创造大户二等奖。年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含5件)且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的单位,授予专利创造大户二等奖,奖励7万元。
(三)专利创造大户三等奖。年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3件以上的(含3件)且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的单位,授予专利创造大户三等奖,奖励4万元。
第十二条 专利技术交易促进奖
(一)专利技术交易促进一等奖。年内成功交易授权发明专利20件以上(含20件)并列入当年我区新增授权发明专利统计范围的中介机构,授予专利技术交易促进一等奖,奖励20万元。
(二)专利技术交易促进二等奖。年内成功交易授权发明专利15件以上(含15件)并列入当年我区新增授权发明专利统计范围的中介机构,授予专利技术交易促进二等奖,奖励10万元。
(三)专利技术交易促进三等奖。年内成功交易授权发明专利10件以上(含10件)并列入当年我区新增授权发明专利统计范围的中介机构,授予专利技术交易促进三等奖,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专利质量奖。获“国家专利金奖”“国家专利优秀奖”的职务专利,分别资助企业 5 万元、3 万元;获省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职务专利,分别资助企业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奖励。对保护区内知识产权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对举报知识产权侵权并查实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1000元。
第十五条 申请奖励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真实有效的文书、证书,并且本项行为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恶意套取奖励资助资金,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奖励资助资金,且3年内不再享受该专项奖励资金资助,情节严重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依照社会信用体系评分标准予以降级。
第十六条 受到专项奖励资金资助和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局于每年1月—2月底受理上年度知识产权奖励资助申请, 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拟定奖励资助方案报管委批准后,组织资金发放。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八条 财政局负责对奖励资助资金的发放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经技区管发〔2011〕9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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