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氢氧一体机 氢氧机批发 氢氧一体机厂家 氢氧呼吸机 氢氧机 氢氧机厂家 富氢水机 呼吸机 富氢水机厂家 智能氢氧机 便携式氢氧机 氢氧呼吸机 呼吸机 氢氧混合吸入器 吸氢氧机 吸氢喝水一体机 氢氧机 负离子发生器 氢氧发生器 氢氧呼吸机 呼吸机 呼吸机厂家 富氢水机加工 吸氢氧机 智能氢氧呼吸一体机 富氢水站 吸氢氧机 富氢水机 富氢水杯 氢氧发生器 便携式吸氢机 吸入式氢氧机 膜电极 净水器 电解槽 富氢机 吸氢机厂家 制氢机 吸氢机 智能家用氢氧一体机 家用氢氧一体机 氢氧一体机 氢氧呼吸机 富氢水机加工

    面向工厂品牌跨境出海配套,覆盖全球多国采购市场:北欧、 西欧 、南欧 、 东欧全申根贸易国家,同步对接台港澳、东南亚、美洲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海外采购商。欧洲:29 国申根区 + 爱尔兰、塞浦路斯、英国、土耳其、乌克兰等欧洲枢纽经济体; RCEP 东南亚全 11 国 + 中国港澳台中转市场; 中东西亚:沙特、阿联酋、卡塔尔、埃及、以色列等基建储能核心市场; 中亚五国陆路贸易通道; 美洲:美、加、墨、巴西、阿根廷、智利、哥伦比亚; 非洲核心基建采购国:南非、肯尼亚、尼日利亚。 全域提供跨境验厂、海外 EXPO 展会、多国长线商务考察、机票酒店一站式配套,境内外落地接待由持证合作机构承接,仅面向工贸企业提供因公商务行程策划,配套商务签材料佐证方案。

    提供全链路跨境大宗贸易、工厂出海一站式配套服务,包含海外市场拓客、长期批量包销、现货外贸履约、海内外 EXPO 展览展示商务配套、货源匹配、商务合约谈判、跨境物流仓储、品牌出海落地全流程服务。本站仅线上展示产业资源,全部合作洽谈、签约结算、售后协调在线下实体战略合作工厂完成,请勿向第三方泄露信息或支付款项。



    定单中国: 首页  /  展览展示  /  政策法规
    压缩机厂家 空气压缩机 消防风机 厨房风机 工业风机 风机风柜 离心机 离心机厂家 离心机厂家 集装箱房定制
      展览展示

    共享仓库

    手板打样

    生态赔偿

    工业手板

    污水处理

    手板模型

    储氢技术

    手板模型

    能源集装箱

    手板模型

    噪声监测

    手板模型

    环保包装

    手板模型

    宠物旅馆

    手板模型

      联系我们
    全国热线:185-5052-0203
    业务合作:+86 199-5156-1179
    涉外事务:+86 173-1211-1949
    大宗采购:b2b@gdechina.com
    运营中心: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科灵路78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18修正)

     景夫生态世界 Suzhou JINGFU Imaging Technology Co., Ltd.    
    🌍【定单中国】摘要: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18修正)

     

     

    (2006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八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九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条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五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六条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七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二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立即联系我们
    景夫生态在全球主要贸易中心(包括芝加哥、纽约、伦敦、巴黎、新加坡、中国香港、悉尼和东京)建立了服务网络,深谙资本市场对数字化的专业要求,充分满足合作伙伴及供应商的多样化需求。

    © 2025 定单中国 苏州景夫影像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苏ICP备2021009939号-1  Powered by 景夫生态

    2F


    我有大宗采购或企业批量集采需求,该如何对接专属经理洽谈?

    如您有大宗采购需求,且单笔采购预算达一百万元(RMB1,000,000)或以上,请发邮件至b2b@gdechina.com,将有专人跟您联系并提供优惠价格与即时服务。


    1F

    中欧地理标志产品
    中欧地理标志产品
    中欧地理标志产品
    中欧地理标志产品
    中欧地理标志产品
    中欧地理标志产品
    中欧地理标志产品
    中欧地理标志产品

    B1

    定制旅游

    电影旅游 | 康养旅游 | 会展旅游 | 商务旅游 | 人文旅游 | 乡村旅游 | 农业旅游 | 生态旅游 | 工业旅游 | 红色旅游 | 古建遗迹 | 主题旅游 | 体育旅游 | 赛事旅游 | 企业团建 | 商旅考察 | 房车自驾 | 研学文旅 | 拓展营地 | 节庆特色旅游

    温馨提示:本平台面向全球工贸企业,一站式提供跨境商务考察、跨境实地验厂、海外 EXPO 展会出行、国际机票酒店票务全链条配套对接等相关专属服务;境内外全域落地接待、签证申办由具备完整合规资质的合作第三方机构独立承接,平台深耕全球企业商务出行配套服务,专注工贸客商商务需求,不面向普通个人提供观光旅游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