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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山市数字经济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办、局、中心、开建投公司:
为强化江山市数字经济产业园科学管理,结合实际运营情况,决定印发《江山市数字经济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江经开[2020]11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
江山市数字经济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江山市电商项目招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江政办发〔2020〕7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江山市数字经济产业园的规范管理,更好地服务于数字经济产业,全力营造最优营商环境,推动我市数字经济产业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山市数字经济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打造成一个数字经济示范园,包括网商创业中心、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电商孵化中心、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生活配套中心等相关数字经济产业。
第三条 鼓励领军型、成长型、初创型企业入驻产业园,构建产业政策、人才交流、人才培训、技术支撑、公共服务的数字经济孵化平台,同时吸引数字经济企业入驻,不断提升我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水平,不断完善我市数字经济产业链。
第四条 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产业园的招商、运营、服务工作及企业入驻协议的签订。江山市红动电商管理有限公司具体负责产业园的物业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入驻对象
(一)符合《关于印发江山市电商项目招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江政办发〔2020〕77号)文件的企业。
(二)符合入园条件的其他数字经济企业。
第六条 入驻程序
(一)提出申请——入驻企业提出申请,提交《江山市数字经济产业园入园申请表》,后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二)受理审核——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及存档备案。
(三)签署协议——通过审核的企业分别与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署入园协议、与江山市红动电商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经营场地租赁合同。
第七条 入驻期限
入园协议三年一签,到期后需续约的企业在协议到期前30日内,向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由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审核并办理。
第八条 入驻管理
(一)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和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入驻企业经营范围不得随意变更,不得转租、转借经营场地。
(二)新办企业入驻产业园注册地址:江山市江电路30号。在江山市域内已注册的企业可以不办理注册地址变更。
(三)遵守入园协议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支持产业园开展各项工作,配合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及统计工作;按时缴纳场地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
(四)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护产业园公用设施,保持正常经营秩序。
(五)入驻企业在入驻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以终止入园协议,并要求入驻企业在一个月内迁出产业园,同时办理工商注册变更手续。
1.入驻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入驻企业未按入园协议或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履行义务的;
3.入驻企业转租、转借经营场地的;
4.其它需终止入园协议的。
第九条 租金标准以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
来源:江山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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